吕先生和刘女士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,婚前刘女士个人名下有一套位于市北区的住房,当时为结婚,吕先生自己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北区某路的房屋,房屋登记在吕先生名下,婚后一直还贷至今,并未还清。婚后因琐事双方矛盾冲突加剧,小日子不再平静。在房产未做出分割的情况下,情绪激动的双方就匆匆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。离婚后不长时间,冷静下来得刘女士,为房产之事找到吕先生,要求再做分配,二人各说各有理,纠缠不清,无奈申请调解。 调解时,刘女士诉称:“某路的房子是为了结婚才买的,况且贷款是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来偿还的,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,现在离婚了,自己要求分割房屋的一半份额。”吕先生反驳到:“房子是自己付的首付款,房产证上也只有自己一个人的名字,房子就是自己一方的。要是刘女士来分割一半房产,那自己也要求分割刘女士位于某路的房屋。”听闻此话,刘女士情绪激动起来:“那是我结婚前就买了的,跟你有什么关系,你凭什么来分?”……调解员看双方情绪激动,先安抚双方,让其平静下来。 经过一系列交涉,在调解员姜法官的依法调解下,双方达成调解意见:位于某路的的房屋归吕先生所有,银行贷款由吕先生偿还,吕先生一次性补偿刘女士15万元人民币。 法律解答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 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 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 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; 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 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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